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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然资源领域生态外交的思考(3)

来源:现代国际关系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2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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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5 建 议 5.1基本理念 在《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巴黎协定》等基本框架下,我国应加强与联合国组织、国

5 建 议

5.1基本理念

在《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巴黎协定》等基本框架下,我国应加强与联合国组织、国际组织特别是欧盟、欧盟国家及其各级组织、科研院所、民间组织、企业等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生态、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修复方面开展广泛的合作交流,通过理念、战略与成果交流,相关政策标准对接,行动计划与工作机制合作,互相参与对方的研究和项目,互学互鉴,多渠道、多途径、多层次主动介绍中国经验、中国案例、中国成果和中国智慧,达到民心相通、利益相连、成果与机会共享、发展共促的目标。

5.2重点领域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外交涉及到的领域主要包括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与修复,国家公园、地质公园和矿山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管理,自然资源与生态、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评估评价,自然资源资产与自然资本或者生态资本核算及生态补偿,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森林草原保护、生态保护等,海洋自然与海洋生态保护与利用,自然资源产业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等。

5.3主要举措

1) 加强顶层设计。制定自然资源与生态国际合作交流的指导意见,明确生态外交的任务目标和重点领域,绘制合作交流的路线图,构建新的合作交流机制和平台,明确路径、方法、群体、手段、技术支撑,列明责任单位的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及其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完善的生态外交经费、人才与合作交流培训等保障体系。建立自然资源领域生态国际合作交流专项基金,保障自然资源领域生态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平台建设经费和相关合作交流计划、项目的落地实施。

2) 建立推动机制。建立自然资源领域生态外交推动落实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企业、民间组织、科研院所等应加强与国际组织、欧盟、欧盟各国及其相关行政部门、行业企业、非政府组织、学术团体、科研院所、个人等多层面、多渠道、多领域、多方式的交流合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制订任务清单,畅通合作交流渠道,丰富交流合作形式,及时评估交流合作的收获,调动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主动性。例如:举办中欧自然资源治理双边研讨会,及时沟通成果,建立长效沟通机制。

3) 搭建合作平台。与联合国驻华机构、欧盟驻华机构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建设科研政策平台,在自然资源核算、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地建设、经济决策信息等领域开展合作。创建“中欧生态保护修复论坛”“中欧自然资本管理研究与开发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新的合作交流机制和平台。推动政府间、企业、民间团体和科研院所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与国际组织和欧盟相关机构、团体建立新的合作交流机制和平台。

4) 发挥既有优势。地质公园的理念由我国首先提出,并为世界地质公园的发展提供了典范,受到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赞赏。当前世界地质公园建设管理评估的主体力量是中国和欧盟,我国应当在地质公园等相关优势领域不断提高影响力,扩大话语权,充分利用如“矿山公园”这样由我国自主创造的,协调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中国方案,用矿山公园建设这种形式去改变国际上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不好印象,为我国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5) 加强开放合作。开放自然资源标准规范领域合作。开放自然资源领域生态法规政策、战略规划、标准规范、调查监测、行动项目、评估考核等方面的研究论证与建设工作。主动对接国际公约欧盟的相关行动计划,将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落实到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条文和机制建设中,丰富我国履行这些国际公约的证据,建立共通的话语体系。同时,积极参与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制定自然资源领域生态法规政策、战略规划、标准规范等工作,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6) 讲好中国故事。积极探索并不断丰富向国际和欧盟介绍、展示中国生态文化和中国生态智慧的途径、方式和媒介,特别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中国智慧”。讲好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等国际和欧盟关切议题的“中国故事”,明确规定相关科研院所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机构要借鉴国际组织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文章来源:《现代国际关系》 网址: http://www.xdgjgx.cn/qikandaodu/2021/0727/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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