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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视野下的美好生活内涵与特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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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洁世界为美丽世界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初级形态。所谓美丽,简言之,就是人类所生存的世界能够使人产生愉悦感。由此也可以看出
清洁世界为美丽世界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初级形态。所谓美丽,简言之,就是人类所生存的世界能够使人产生愉悦感。由此也可以看出,美丽世界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从心理学角度看,人们之所以对其所面对的世界产生愉悦感,是因为这个世界在物质和精神两大形态上接近或达到人们的想象或标准,从而使他们产生良好的体验感和充分的满足感。而这种想象或标准都是源于当下的现实而又高于这种现实的。也因此,国际政治视野下的美丽世界并不是乌托邦,而是具有坚实的当下基础和确定的未来可能性。换言之,美丽世界是真实而不应当是虚构的。那些脱离现实、虚幻飘渺的美丽世界愿景,即便可以使人产生暂时、强烈的愉悦感,也肯定不会持久,一旦虚幻感破灭,随之而来的将是巨大的挫折感和失落感。
(五)平等与正义
美好生活的这一维度指向人类的基本社会关系。美好生活一定是平等的生活。作为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平等”一词界定繁多,相关理论结构异常复杂。从主体角度看,平等既涉及个体的人,也涉及各种样式的共同体,如国家、区域性或全球性国际组织等。从内容上看,个体的人的平等涉及权利、福利、机会、资源和能力的平等[12]100-109,国家间的平等则涉及主权、安全、发展等。平等既是美好生活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
美好生活一定要体现正义。至于何谓正义,同样众说纷纭,甚至大相径庭(6)例如,王缉思认为:“公正”同“公平”和“正义”是相近概念,想把三者从语意上完全区分清楚,大概是徒劳的。。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和追求,通常与他所直接面对的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乃至生活方式息息相关。对此,Michael Walzer做过系统深入的论证[13]。从普遍意义上讲,人类生活总是要体现正义、维护正义、追求正义,区别只在于对正义内涵的认知和对实现正义的方式、手段、路径的选择。至于国际政治中的正义——Hedley Bull将其称为“世界政治中的正义”,通常表现为:“消除特权或者歧视,强国和弱国、大国和小国、富国和穷国、黑人国家和白人国家、有核国家或者战胜国和战败国享有平等和公平分配的权利”[14]69-70。正义对于人类生活意义巨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15]3与平等类似,正义不仅仅局限于个体之间或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内部,而是体现在全球范围内,体现在内容广泛的国际关系中。这就出现了所谓的“全球正义”或“世界正义”问题。全球正义或者世界正义显然有别于国家正义,也不同于民族正义,更不同于个人正义,它以普遍意义上的人而非特定民族、特定国家为关注中心,因而其在价值取向上是全球主义或世界主义[16]的,而不是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或个人主义的。实现全球正义或者世界正义,至少需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一是普遍人权原则,以有别于特殊人权原则;二是相对主权原则,以有别于绝对主权原则;三是全球责任原则,以有别于国家或地区责任原则。如果未遵循上述原则,特别是没有对这些原则的含义达成共识,国际行为体就会在对既有国际机制、国际秩序持何种立场和主张,特别在是否需要变革既有国际机制、国际秩序,以及如何变革等重大现实问题上发生冲突和对抗。
正义与平等的相关性,既是一个广受争议的政治哲学问题,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罗尔斯将自己的正义理论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意指正义是人们在公平环境中达成的契约。Robert Nozick虽然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过严厉批判,提出了被称作“持有正义”(justice of holdings)的概念,但同样对平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只是与罗尔斯对平等的认知和阐释显著不同而已[17]。赞同罗尔斯的Ronald Myles Dworkin则提出将人们拥有的资源平等化,仅根据个人的选择和努力进行社会分配的正义理论,即“资源平等理论”,从而完成了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某种修正[18]。从实践上看,任何形式的非正义行为必然潜含或显现着实质上的不平等,而正义的体现和实现必然以平等为前提或条件。在国际关系中,如果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暂时容许某种不平等存在,可能是因为这种不平等对该国、该地区所有个体在特定条件下是有利的;否则,它就是非正义的。
(六)自由与和谐
美好生活的这一维度既指向人类的基本活动方式,也指向人类的基本社会关系。美好生活一定是自由生活。与前文涉及的诸多概念一样,“自由”一词同样广为人知而又充满争议。在一般意义上,“自由既指社会赋予每个人更多自由平等发展的权利,也指个人可以自主地发展个性、品质和多方面能力”[19]。国际政治视野下的自由,不仅包括上述属于个人范畴的自由,也包括主要国际行为体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自由。所谓国家的自由,主要是指国家自主选择政治制度、发展道路与生活方式,自主决定对相关国际事务的立场和态度,并独立采取行动;所谓国际组织的自由,主要是指单个成员自主决定加入和退出,全体成员自主决定组织机制建设和运作方式。无论是个体意义上的自由,还是群体意义上的自由,都具有自主性的意涵,无不包含自主表达意志、独立做出决定、自行采取行动等内容,并以此与被动性、强制性相区隔。
文章来源:《现代国际关系》 网址: http://www.xdgjgx.cn/qikandaodu/2021/0727/647.html